Article 25

In force

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应当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不得改变红色文化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