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史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对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