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条已废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二)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等工程;(四)推广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