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二)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等工程;
(四)推广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Regulatory Decis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