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或者控告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对湿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汉寿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