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面保洁等工作,协调解决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