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汉寿县人民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站、定位观测站、科研中心、科普宣教基地等基础设施。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界线设置界标;并根据需要,在保护区内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标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