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农牧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查处违法开设犬只养殖场、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加强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位置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指导和监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六)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