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监督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