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监督第六条有效各旗(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