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建设犬只收容中心和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设施。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