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