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