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牧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