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