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