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