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于经营销售的犬只应当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经营销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