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犬只诊疗活动,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