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犬只收容中心应当对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档案。对佩戴犬牌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戴犬牌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中心收养。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动物诊疗机构和爱心人士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对送交、没收以及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收容中心可以为其

寻找领养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