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农牧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