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牵引带(绳)牵领,牵引带(绳)不得超过1.5米;(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