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养犬。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规格由公安机关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