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监督第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