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拓展城市创新发展路径,开展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构建区域创新中心,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