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京津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协同创新战略规划、重大创新政策统筹衔接,引入京津优质创新要素,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与京津等地的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区域共性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共享成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