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关闭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非煤矿山企业完成矿山治理工作后,应当向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