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矿山关闭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非煤矿山企业完成矿山治理工作后,应当向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