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非煤矿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非煤矿山企业协商,明确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