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的车辆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