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有效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二)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登记的车辆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