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