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