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人行步道、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公共停车泊位和行人过街等公共交通设施。

公交站点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