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每年开展春秋两季规模性植树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