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州、地区、县(市)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的绿化管理工作。州、地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