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乡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提高绿化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开发、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乡绿化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