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