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绿化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