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绿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林绿化符合林业工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林业工程项目补贴;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给予补贴。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