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乡村绿化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需要,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