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的,由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五)国道、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乡镇、村庄的公共绿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村民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绿化由权属人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