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养护期进行养护,养护期满后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