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养护期进行养护,养护期满后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