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州、地区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化与造林技术规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绿化建设,应当遵守绿化与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成活率。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