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州、地区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化与造林技术规程。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绿化建设,应当遵守绿化与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成活率。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