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