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