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