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