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