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